教育部:全国拥有大学文化程度的人口超过2.18亿
对案件更加整体性的接近非常重要,我相信模拟法律诊所课程为此提供了良机。
[6]具有研究意义的是1988 年后曾有过局部的制度试验。[17]措辞的细微之处看到的差别就是院长可以从法院之外的人中调用,只要符合《法官法》和中央组织人事政策的文件规定,而对于副院长则都是要从法院内部产生。
[44]《最高人民法院工作报告》(2011 年 3 月 11 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在中国政治语境中,较之中央地方关系更重要的是条条与块块关系。试点内容是在基层法院和中级法院,实行上级法院党组和地方党委共同管理,以法院党组管理为主的干部管理办法,将中级法院副院长和基层法院正副院长等审判人员由地方党委为主管理改为由高级或中级法院党组为主管理。由此导致的政治上的风险,时任中央政治局委员、中央政法委书记彭真曾经表达过担心:政法机关是专政机关,掌握生杀大权,更要置于各级党委的领导之下。[39]公安、法院、检察院被认为是人民民主专政的刀把子,在社会转型后,地位更加重要,所以继党管干部的原则后,决策层又明确提出党管政法。
1987 年10 月中共十三大提出进行政治体制改革,理顺党组织与人民代表大会、政府、司法机关和其他各种社会组织之间的关系,做到各司其职,并且逐步走向制度化。2003 年张兰珍出任德城区法院院长。考察各国宪法规定,可以发现,司法独立原则在各国宪法条文的具体表述上存在着较大差异。
检察院上下级之间是领导关系。中国特色司法独立原则在司法独立主体、司法机关的上下级关系以及独立的程度上有别于西方国家。这些社会主义国家并非实行三权分立的政治体制,说明司法独立可以姓社,并非只姓资。[15][德]克劳思·罗科信:《刑事诉讼法》(第 24 版),吴丽琪译,法律出版社 2003 年版,第 117 页。
第三,部分国家在强调法院、法官独立的同时,也涉及检察机关及其他相关司法主体的独立。[12]至此,司法独立作为一项国际司法准则得到了正式牢固的确立。
[19]以刑事案件审判为例,职业法官在审判过程中,应当秉承着无罪推定与疑罪从无的司法理念,而社会公众更可能被仇视犯罪的情绪所支配而期望作出不利于被告人的判决。1983 年在加拿大魁北克蒙特利尔举行的司法独立第一次世界会议通过了《司法独立世界宣言》。三是政法委对因其插手发生的错案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违背了权责相结合的原则。根据《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第 10 条第 2款规定,最高人民检察院领导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和专门人民检察院的工作,上级人民检察院领导下级人民检察院的工作。
[6]同注 4 引书,第 61 页。除了法律,任何权力都不得凌驾于法官的判决之上。这种指示或请示汇报现象明显违背了宪法、法律的规定。[26]刘瑞祥、刘志超:提升审判质量的探索与实践 ——以审判管理为视角,载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网站,http:/ /fy.huaian.gov.cn / web / fy /2011 /11 /23 /2532164.html,(最后访问时间为 2012 年 12 月 12 日)。
[11]俄罗斯联邦宪法第 124 条明确规定:法院的经费只能来自联邦预算。法院是独立的并且只受宪法及法律的限制,其必须公正无惧地,不偏不倚地、无偏见地适用宪法和法律。
因此,笔者认为院、庭长审批案件和庭务会议决定案件制度的取消难能一步到位,应当有一个准备条件的过程,而且应当与司法机关健全防腐败防外界干扰的机制同步进行。[29]《香港基本法》第 89 条规定: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的法官只有在无力履行职责或行为不检的情况下,行政长官才可根据终审法院首席法官任命不少于三名当地法官组成的审议庭的建议,予以免职。
实践中,人大常委委员或人大代表个人对具体案件的处理有意见的可以向两院反映,两院应认真对待、秉公处理,但不是必须接受。法院院长、各业务庭庭长作为法院内的领导除履行一定的行政管理职责 ,也参与对具体案件的审理。[33]按照日本国家人事院公布的 2003 年公务员工资标准,处长级月薪约为 95.83 万日元。实际上,人们普遍认为这次弹劾是有政治目的的。由政法委协调办案、拍板定案,显然存在着严重弊端。在确立司法独立原则的同时,一些国家在宪法中建立了相应的保障机制。
(三)司法独立是法官职业化的题中之义法律作为一种国家制定、认可的行为规范,是由一系列专门的规则体系组成的,知识性、专业性很强。对于庭务会议的决定,合议庭原则上应当执行。
其中合议庭是主要审判组织。如在美国,要弹劾一名联邦法官,除因叛国罪、贿赂罪或者其他重罪和轻罪,或者法官未忠于职守(如职务上的故意妄为,故意并且坚持不尽职责,习惯性的品行不断,以及其他破坏司法行政,使司法机关声名狼藉等)的事由外,还须经严格的弹劾程序并经参、众两院通过,才能剥夺其法官资格。
地方法院法官的职位也要受到同级政府编制的约束。在成为现代法治国家公认的宪法性原则的基础上,司法独立原则进一步成为国际性条约、文件中的重要内容。
(二)司法独立是树立司法权威的必要条件司法权威作为一种特殊的权威类型,是指司法在社会生活中所拥有的令人信从的地位和力量。也并非必然与三权分立挂钩。[27]重机制严管理提质效 互助法院民一庭七项措施助力审判管理,据该文介绍,青海省互助土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一庭规定对所有判决的案件全部经过庭务会议讨论,严把案件事实、法律适用、证据关,同时,有利于廉政监督,杜绝案件不廉、不公问题。第二,在宪法中明确规定司法权独立,主要规定法院独立或法官独立。
可通过立法规定终身制法官的退休年龄。[3]1801 年,时任美国总统的亚当斯在卸任前紧急任命了一批午夜法官(Midnight Judges),但由于前国务卿马歇尔的疏忽,导致包括马伯里在内的一部分人的任命状未能及时发出,继任的总统杰弗逊命令国务卿麦迪逊扣押这批委任状。
因此,我国应当适度提高法官的薪酬与待遇水平,原则上略高于相同等级的公务员,以增加法官的职业认同感和荣誉感,保障法官职业的稳定性。对此,首席大法官威廉伦奎斯特指出,不能说蔡斯审判的意义是夸张其辞。
[8]历史学家们经常指出参议院对蔡斯免职的失败是司法独立的胜利,并创设了法官不能因其在法官席上陈述了政治观点就被免职的先例。确保实施司法独立(judicial independence),是国际通行的法律术语,为国际法律文件所惯用。
直接原则乃指法官以从对被告人之讯问及证据调查中所得之结果、印象,才得作为其裁判之基础。[24]杨万国:法院判决前接到政府‘警告函,载《新京报》2010 年 6 月 28 日。应当说,目前权力机关与司法机关的监督与被监督的关系,从立法和司法两个层面来看都是比较正常的,应当予以坚持。[2]虽然在宪法文本上没有明确规定司法独立,但司法权与立法权、行政权的分立本身就意味着司法权独立于立法权与行政权存在,并在不受二者干预的情况下运行。
【摘要】司法独立原则作为一项重要法治原则,已为世界各国宪法所确立,但表述不一,或仅规定司法权属于法院而不作明确规定。在我国,地方法院经费基本上由同级地方财政拨付,法院的财政预算是同级政府财政预算的组成部分。
[9]具有不成文法传统的英国原来没有类似美国式的宪法,1998 年英国《人权法案》附表1 第 6 条第 1 款中仅规定裁决个人的公民权利和责任或对其提起的任何刑事控诉时,每个人均有权在合理的时间内接受由一个依法成立的、独立的、中立的法庭公平、公开的审理。高等法院的法官及地方法院院长、地方法院的法官、家庭法院的院长、家庭法院的法官的月工资标准分为八等,最低等为 93.7 万日元。
值得注意的是,一些社会主义国家宪法关于司法独立原则的规定也极为鲜明,如《古巴共和国宪法》第 122 条规定:法官独立行使审判权,只服从于法律。破产法官和审裁法官的年收入比地区法院的法官要少 10% 左右。
「小礼物走一走?雪碧可乐来一罐!」
还没有人赞赏,支持一下吧
哇~真是太棒了